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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法除罪之道

    ——现代版的“宰白鸭”与“刑不上大夫”

    赵作海冤案换来了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司法规定,“刑讯逼供”得到的证言与供词不得采信。而比起刑讯逼供,前两天媒体还报道了一件更恶劣的破案手法:抓精神病抵罪。

    2009年4月,河南省尉氏县贾鲁河惊现一具男尸,尉氏县公安局立案后,一直无法找到真凶,在12月就将当地一名精神有问题的村民抓获,定为该案凶手。

    办案者为何会急不择路

    像这件事,多数人大概都想过,“为什么警察会抓精神病抵罪,为什么要刑讯逼供?”——答案是“他们要按规定,限期破案,命案必破”。但是想到这里,不少人就不继续提问了。怒从心头起、恶向胆边生,破口大骂——警察素质差,规定不合理。
    可是如果这时能再多问一个为什么,或许会更容易看清事情本质——为什么会有限期破案这种规定?不这样规定,会怎么样?这个规定的产生,是谁的主意,谁的愿望?
    稍微一想就能明白,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,是出于受害者和全社会要求公道,要求尽快惩治已经犯罪的罪犯,威慑有可能犯罪的其他人。这个限期,是给办案人员以紧迫的责任压力,却也更是给所有还没落网的罪犯的重大压力——犯了法的人,即使从现场逃走,也不可能优哉游哉,因为他知道,有一群公安、刑警,正为了“限期破案”而绞尽脑汁努力。

    当年刘邦进驻三秦大地,跟关中父老约法三章:杀人者死;伤人及盗抵罪。

    以这种极度简明,来跟秦朝法律的繁杂苛刻做对比,赢得人心支持,最终获得天下。历代都以这个约法三章为美谈,认为这是法律最极致的简化,去掉了能去掉的所有多余条文。
    然而反过来说,这剩下的三章,就是无论如何也绝对不能去掉的三条法律。如果连这都去掉,改成“杀人者没事,伤人及盗窃有赏”,那还有汉朝四百年天下么?

    受害者需要法律来主持公平正义,从约法三章到限期办案,都是同一个目的:绝不能放过有罪者。

    办案有压力天经地义
    违法耍手段害人害己

    当然,我并不是在替“限期办案”辩护,说它就一定是正确的。
    警方的侦查水平,罪犯的反侦察能力,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,受害者及证人的行为,一个案件中有太多不确定因素,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期限。
   我只是说,社会对办案效率有要求,从事破案的人要有压力,这是正常的。

    但是,更要紧的是,警方不应该忘记这种压力的根本目的——是为了找到真凶。忘记这一点,把办案压力转化成自身的犯法,自身成为一个“真凶”,迫害了另一个无辜的人,这是愚不可及的。

    目前的多数议论都集中在这些案件中的无辜顶罪者身上,关注他们受到的冤枉和委屈,关注事后的平反和赔偿。但是警方的这种恶劣行为,最恶劣的后果甚至可以说不是让无辜者蒙冤——而是给有罪者清白。

    清代有很多顶罪的恶劣事件,所谓宰白鸭。清人笔记记载,福建某地有一个彪形大汉被人打死,官府抓到一个16岁少年自首,说是自己杀的。县官就按强盗杀人判罪,斩立决。死刑案要往上级衙门复审,上级衙门的官员看到报告,说死者身高九尺,是个壮汉。死尸上有十几道刀伤,怎么会是一个少年单独杀的呢?于是提审这个小杀人犯,再三再四开导,后来小孩受不了了,说是自己父母收了真凶的银子,把自己这条命卖掉给人顶罪。于是案件发回重审。结果没过几天,县官又重新申报:重审结果还是这孩子犯罪。省官很纳闷,就去问。那孩子说,回去之后,父母把自己臭骂一顿,说我们已经收了人的钱,你要是出来,也会有人弄死你,还给我们添麻烦。你横竖是死,为什么不能孝顺父母,听话顶罪!加上县太爷不想被说是第一次办错案,严刑拷打,这孩子只得重新招了口供。这案子是翻不出了。

    这种故事的核心,往往在没有出场的那个人身上——那个有钱人家的真凶,才是这一切的原因。诸位想想,这件事这样结束之后,那个真凶会认为“杀人者”需要“死”吗?今后有了重大的纠纷冲突,他显然还会继续杀人,因为他已经学会,只要能有钱买人顶罪,杀人也是无所谓的了。

    回到今天,那个被抓的精神病,和被拷打的赵作海,看上去都不是被买来顶罪的。但是办案的人如此肆无忌惮地扭曲事实,草草结案,有没有收钱,或者意图掩盖真凶呢?警方有没有这种主观意愿,是值得调查的,但在客观上,他们已经帮真凶大忙了。

    还原“刑不上大夫”本意
    中国传统同对官员更严格

    话说至此,还有一节不得不说——事件的处理。
    前面咱们说,不论约法三章,还是限期办案、命案必破,关键点在于不能让罪犯侥幸免罪。但尉氏县公安局长等领导,抓人顶罪,公然违反了《刑法》第399条第1款,“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”,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”,应该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起诉。然而这些领导只受到了记过、免职等行政处罚,没有人提到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 随便读一些新闻标题:
    云南富源县法官强奸幼女,一审被判无罪,一时议论沸腾,二审才改判有罪。
    广东东莞市:国企领导集体私分国资3300万 各主犯获判缓期执行
    陕西淳化县:三局长大打大闹收费站 两人被免职一人被诫勉谈话 
    广东深圳市:官员周末开公车“考察”度假区撞车 通报批评作检讨

    前些天在网上看评论,有些人说,这真是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人”。仿佛给官员犯罪不罚,找了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文化根源。但是事实是怎样的呢?

    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是礼记的话。
    《孔子家语》里有学生问孔子,当官的、贵族犯罪,就不可以加刑?庶人行事,就不可以治礼么?

    “是故大夫之罪,其在五刑之域者,闻而谴发
     则白冠厘缨,盘水加剑,造乎阙而自请罪
     其有大罪者,闻命则北面再拜,跪而自裁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——孔子家语•五刑解”

    所以儒家在这一点上,倒是跟死对头——法家殊途同归。法家讲治国要用赏罚,奖赏,要从疏远卑贱的百姓开始,诛罚,要从亲近权贵的重臣开始。

    “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
    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
    ——韩非子•主道第五”

    越是高官,就越应该严格执法。因为法律是用来威吓民众,不是用来残害民众的,所以杀高官比杀普通人更可以让百姓信服法律的威力。所以,对高官的执法,反而要更严。

    现代社会,不要求高官自己像儒家,要犯罪就白冠狸缨,盘水加剑,自己自杀。也不要求执法部门像法家,要格外地找高官来杀了立威。只要能做到公平执法,官员犯法与民同罪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也就足矣了。这都做不到,那么即使国家法律再多,条文再细,又有谁会遵守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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